以文本方式查看主题 - 声学楼论坛 (http://nju520.com/bbs/index.asp) -- 人才交流室 (http://nju520.com/bbs/list.asp?boardid=15) ---- iMove项目招厂商公开告示----路人甲 (http://nju520.com/bbs/dispbbs.asp?boardid=15&id=19488) |
-- 作者:路人甲 -- 发布时间:2010-11-24 8:45:27 -- iMove项目招厂商公开告示----路人甲 iMove可移动高音式音箱项目合作细则
项目简介 iMove可移动高音式音箱是偶尔无聊发闷的社会闲散人员者路人甲近年来独创的一个音箱概念,目前全世界尚无第二人提出(当然有我也不知道,所以我只好厚脸皮地认为没有了),全球范围市场上也未见到过类似产品。iMove可移动高音式颠覆了传统音箱设计领域里“音箱各部件固定、一成不变”的概念模式,通过简单的装配方式,使音箱的高音成为了一个灵活的、可改变的部件,非专业的听音用户可方便地对之进行调整,从而使同一个音箱产生两种(或多种)音色,极大的提高了音箱产品的可听性、可玩性。由于这是一个新概念产品,可以预见,如果一旦成功进入市场,必将吸引相当消费者的眼睛,从而占领部分市场份额。路人甲认为,此概念若一旦被实现,未来的音箱产品基本上只会有可变式与固定式两种划分,而代替一切传统的音箱种类划分。经保守估计,在未来的音箱消费市场,可移动高音式音箱的销售额度可占据音箱总体销售量的60%-80%,在其推出初期,也能达到25%-50%的份额,因此其产品价值不可估量,如成功实施必将导致音箱行业的重新洗牌!可以说,此概念性产品对任何一个电声企业的内涵价值是巨大的。
正文部分
1.项目概念持有者、项目合作方、竞标者及其定义 1.1 项目概念持有者,是指首次提出、发明该概念的自然人;项目合作方,指与概念合作者进行合作的电声企业及该企业的代表;竞标者,是指代表项目合作方参与竞标的自然人 1.2 iMove项目的概念持有者是路人甲;项目合作方为通过参与竞标过程,后被概念持有者确认的竞标胜出者代表的企业;竞标者为在声学楼注册并发贴的声学楼会员,对会员的经验值、发贴数与论坛级别等不作任何要求 1.3 为保证iMove项目开发质量,项目合作方只能为一家企业,竞标胜出者只能为一人
2. 项目合作方与竞标者资质 2.1 对项目合作方总体上无明显限制,地域不限,国内外音箱生产厂家、企业 均可参与 2.2 项目合作方希望是中小规模企业,结构简单,便于经营管理,有较高的运营效率 2.3 项目合作方必须有社会道义与责任感,遵守劳动法 2.4 项目合作方必须是乐于开拓发展,有创新意识的企业 2.5 项目合作方有AV、HI-FI等较大音箱生产开发经验,其这对于其参与该项目更加便捷 2.6 对小型多媒体音箱如3-D系统的业者,由于该概念亦可用这种系统,所以亦可参与投标 2.7 竞标者必须是能够代表合作方企业,并对该企业有实际经营管理控制权、有操作权限的人或其代表
3. 标的,标价及概念持有者与项目合作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 3.1 此竞标的标的是项目合作方拿到与概念持有者进行合作的权利 3.2 该项目的标价,为项目合作方最终支付给概念持有者的全部资金,底价为人民币100,000元,上不封顶,由最终中标价决定 3.3 概念持有者为项目合作方提供概念细节及提供宏观技术支持与指导。所谓概念细节,是指在已公开的产品概念之外,尚为公开的更多细节与其它新概念。所谓宏观技术支持与指导,是指对该iMove项目产品现实化大的方面、设计难点方面提供支持,也参与对合作方具体的产品开发、测试、调试、工程设计、品质保障、产品生产 等各个具体环节(回报另议定) 3.4 项目合作方支付概念持有者规定的酬劳(即最终中标价),项目合作方负责项目的具体研发、测试、试产、量产、产品销售、质保工作,过程中所有需要的资金均由项目合作方承担 3.5 作为一个优惠政策,概念持有者为项目合作方提供其它方面的(指除了iMove项目之外的)三年期限(自然日)的宏观技术支持与顾问工作,其顾问内容包括企业宏观发展指导, 未来方向预测,产品市场预测,企业管理,人才选择,人才培养,企业文化,先进理念等方面的支持,另外如果概念持有者时间允许,也可为项目合作方提供具体的技术,产品开发难点排除等 具体工作。以上内容均要对项目合作方另外收费! 3.6 视未来合作情况,iMove概念持有者可授权项目合作方申请iMove的专利(如项目合作方要求),从而放弃其本人可能的专利权 3.7 项目合作方在中标后,必须认真落实iMove的开发及未来生产工作,除非经事实证明或发现iMove的概念存在不合理之处,否则不得半途而废。如项目合作方不是因上述理由中途放弃iMove项目,概念持有者不负任何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不予退还 3.8 项目合作方在iMove项目实施期间必须承认并尊重概念持有者的指导地位,尊重概念持有者提出的意见,如违背概念持有者的建议、自行独断导致项目的搁浅或不期望情形的出现,产生的后果及损失由项目合作方自行承担 3.9 对于3.4项,概念持有者的提供的额外支持服务,概念持有者仅对合作方提供建议,而不对其有效性作任何保障,即,“其它方面的顾问支持”只是概念持有者提供的增值服务,其正确性与有效性由项目合作方自行判断,如在这些方面因采用概念持有者的建议而导致的损失,概念 持有者不负任何责任 3.10 在iMove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最后的生产出iMove音箱产品项目合作方不能因之获利,概念持有者对之承担责任,所收取的费用50%原银退还,但iMove项目研发、试产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项目合作方自行负担 3.11 概念持有者保证不对合作方之外的其它厂商提供iMove项目的技术支持 3.12 概念持有者对合作 期间双方沟通的有关技术情况予以保密,无论是在合作期之内还是合作期之后 3.12 对3.11规定的情形,如是项目合作者自身原因(如3.7条款中所列举的情形)放弃iMove项目,则概念持有者不受此条款限制,此外,如3.10条款列举的情形发生,概念持有者亦不受此条款限制,即概念持有者保留与第三厂商合作的可能
4 . 具体合作步骤
4.1 项目合作方在投标成功,得到概念持有者确认之后,双方合作即正式开始。一直到 4.2 合作方式为远程支持,即概念持有者与合作方之间通过E-Mail、360、QQ、MSN、250方式进行沟通。 4.3 在合作期间, 概念持有者对项目合作方的提出问题须有积极的态度,做到有问必答,尽可能让合作方感到满意。 4.4 对于具体的技术文件、图纸,双方可商定指定的格式,用电子邮件相互传输 4.5 概念持有者可帮助合作方对此项目未来的销售做策划,包括产品宣传,销售文案等
5.竞标过程
5.1 iMove项目的竞标时间为2010年12月1日0:00分起至2010年12月31日24:00 分止 5.2 竞标者在竞标前需仔细阅读该《合作细则》文件,在充分理解并同意文件的全部内容后,方可参与投标 5.3 iMove标项的底价为人民币100,000元,每次加价幅度为人民币1000元,同一竞标者可多次投标,上不封顶 5.4 对竞标者不做资质预审查 5.5 竞标方式为在声学楼“招聘与应聘室”内相关标贴跟贴投标,竞标方式为跟贴发贴,其格式为:”本人僅代表某电声企业,已仔细阅读《iMove可移动高音式音箱专利原稿》及《iMove可移动高音式音箱项目合作细则》及两份文件,赞同iMove概念并同意《合作细则》中规定的全部事项,现对该项目竞标,竞标价为人民币 _______ 元 5.6 中标规则为价高者得 5.6 竞标结束后,中标者需尽快与概念支持者联系,使用论坛短信方式告知其E-mail,经概念持有者审核,符合2大项中规定的项目合作方资质标准后,在声学楼论坛公布中标结果 5.7 应项目合作方要求,可对中标的合作厂商名称予以保密 5.8 如竞标者在中标后不与概念持有者及时联系,视为主动弃标,标的将自动让位与竞价第二高的竞价者,以此类推 5.9 如竞标者有恶意竞标,不负责任竞标,最后弃标等行为,概念持有者将予以公开谴责
6. 标的资金的结算与支付 6.1 项目合作方在中标后,及iMove项目合作开始之前,须付给概念持有者中标价的20%,但上限为人民币100,000元。此后自项目开始,至合作方量产获利之前,项目合作方不再付给概念持有者任何款项 6.2 项目合作方量产并销售iMove项目获利之后,如项目合作方认为其前景良好,须一次付清(或多次付清,具体另行商议)概念持有者剩余之中标款项 6.3 付款方式另行通知
7. 反腐败、反欺诈及权益保障 7.1 本《实施细则》的实施不受法律保障,不视为任何合同,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7.2 本《实施细则》的实施及双方的权益仅受道德与人格信用的自行约束 7.3 根据相关反腐败与反欺诈法律,概念持有者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理念 7.4 iMove项目在投标前公开其概念的基本内容(另见具体文件),iMove概念受到声学楼论坛的全部电声工程师、专业人士的评价与审核,合作方可通过任何方式预先评价该概念的质量与可行性。为保障iMove概念能够得到充分的审查,本《实施细则》与《iMove可移动高音式音箱专利原稿》在投标前至少5日发布
8. 未尽事宜 8.1 未尽事宜,由概念持有者与项目合作方另行商议
路人甲 2010年11月24日 ================================================================= 附: iMove概念的中文版翻译: 可移动高音式与灵活安装的高音结构 高音单元位于障板中间通常适合较大听音空间,并且空间上没有特别的反射墙体。这时声分布是比较均匀的。如果高音单元安装在障板两侧,这个适合用于较小的听音空间,它有效地利用了左右墙体的反射,增强了音场的宽度, 使之均匀充满整个听音空间。 高音单元朝后的模式通常适合非常小型听音空间, 此时音箱紧靠被墙。高音单元经背墙再反射到听众位置,有效地展宽了聆听范围。而且此时的高音单元的辐射不直接对准人耳,降低某些音乐的刺耳程度 可以看到使用该概念设计的音箱提供各种安装方式,以适合不同的听音环境。
============================================================================ 路人甲另注:近来有人以类似的概念在声学楼招标,且价格比我的方案低10倍!请大家擦亮眼睛分辨。或者请教这里的电声工程师投票判断! |
-- 作者:xj -- 发布时间:2010-11-24 11:30:58 -- 呵呵,楼主请出示Imove 结构构造示意图以证明方案可行。 |
-- 作者:听风 -- 发布时间:2010-11-24 12:33:49 -- 。。。。
这年头,愚乐山寨真TM多... |
-- 作者:路人甲 -- 发布时间:2010-11-25 13:02:29 -- 以下是引用听风在2010-11-24 12:33:49的发言:
。。。。
这年头,愚乐山寨真TM多... 楼上你这就不清楚了, 至少我这个东西可玩度比某些人的好很多。并非愚乐。 |
-- 作者:wlj2009 -- 发布时间:2010-11-25 16:04:23 -- 掐~ |
-- 作者:北野 -- 发布时间:2010-12-10 20:43:04 -- ----路人甲的搞笑能力不错,哈哈 |
-- 作者:四方城 -- 发布时间:2010-12-15 13:09:19 -- 不涉嫌抄袭原版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