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文本方式查看主题 - 声学楼论坛 (http://nju520.com/bbs/index.asp) -- 教学培训室 (http://nju520.com/bbs/list.asp?boardid=42) ---- 深圳对取得“技师”资格的人员每月津贴500-800元 (http://nju520.com/bbs/dispbbs.asp?boardid=42&id=13720) |
-- 作者:电声技师培训 -- 发布时间:2008-8-7 13:28:53 -- 深圳对取得“技师”资格的人员每月津贴500-800元 符合条件的技师每月享受津贴500元,高级技师每月津贴800元。《深圳市高技能人才津贴实施办法》规定,高技能人才津贴资格审核每两年进行一次。深圳最新一期政府公报昨日刊登了这一《办法》。此举主要为吸引并留住高技能人才。 |
-- 作者:半通水 -- 发布时间:2008-8-7 13:34:01 -- 羡慕! 如何去领取? |
-- 作者:水仙 -- 发布时间:2008-8-7 13:37:59 -- 深圳高技能人才每月将获发500—800元不等的津贴,随迁子女也将优先安排办理转(入)学手续。记者昨日从最新一期政府公报获悉,深圳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高技能人才津贴实施办法》和《引进高技能人才实施办法》,推出系列举措吸引高技能人才入深。 企业可设特聘岗位实行年薪制 根据《引进高技能人才实施办法》,高技能人才主要指在生产、运输、经营、服务等一线岗位工作并熟练掌握操作技能,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具有高级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或在国家级一、二类中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在广东省、深圳市劳动保障部门与有关行业联合举办的中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人员;或具有特殊才能的技能人才。 按照政策要求,企业可根据需要设立高技能人才特聘岗位,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并可参照经营者或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收入水平,设立特聘岗位津贴或实行年薪制。 引进高技能人才的随迁子女就学,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可凭市劳动保障部门重点引进的高技能人才证明、转学证书或学历等证明,到实际居住地或工作所在地的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转(入)学手续。由区教育部门按照就近的原则,优先安排办理转(入)学手续。 高级技师每月可获800元津贴 记者从《高技能人才津贴实施办法》中获悉,深圳市将为高技能人才每月发放500—800元不等的津贴。享受津贴对象为在深圳市支柱产业和市政府扶持产业第一线岗位工作2年以上并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技能型技师和高级技师,包括在深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市外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职业道德良好,在生产一线、对口专业(工种)岗位工作;在技术革新及对经济发展等作出突出贡献等人员。 符合享受技能津贴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后,按照技师每月500元、高级技师每月800元的标准发放津贴。对正领取技师津贴并通过高级技师资格审核的,经申请从通过高级技师资格审核次月起发放高级技师津贴,不再发放技师津贴。津贴资格审核每两年进行一次,符合条件者可在两年期满后再行申请。 公报点击 社保缴费基数调整 根据市统计局发布的公报,深圳市2007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8798元(折合成月平均工资为3233元)。因此,户籍员工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按3233元的60%计算,调整为1940元/月,最高缴费基数按3233元的300%计算,调整为9699元/月。而非深户籍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根据本年度深圳市最低工资计算,特区内为1000元/月,缴费基数为600元/月,特区外为900元/月,缴费基数为540元/月,最高缴费基数按3233元的300%计算,调整为9699元/月。 此外,按规定,在职人员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生育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同样调整为1940元/月,最高缴费基数调整为9699元/月,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调整为3233元,失业救济金按照市政府公布的本市上年度最低工资80%计算,标准调整为680元。同时,工伤保险的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待遇补偿基数调整为3233元,以本人工资为标准确定的最低待遇补偿基数调整为1940元,最高待遇补偿基数调整为9699元。 |
-- 作者:水仙 -- 发布时间:2008-8-7 13:44:02 -- 高技能人才缺乏是全国普遍现象,目前我市继续大量引进适用的高技能人才也越来越难。记者昨日从第29期《市政府公报》获悉,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日前相继出台《深圳市引进高技能人才实施办法》、《深圳市高技能人才津贴实施办法》、《深圳市技能标兵和优秀技师评选表彰办法》、《深圳市紧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深圳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等5个规章,力图通过一系列制度保障和政策激励,扭转高技能人才引进乏力的困局。 “目前我市技能人才总量不足、结构不合理、供给渠道不畅以及各类人才结构不平衡的矛盾日渐突出,已成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一大瓶颈。”市政协委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管林根在上月市政协的一次专题议政会上,曾谈到了我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引进遇到的问题。 据了解,2006年7月,市政府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供了良好的制度环境。经过努力,2007年,我市技能人才总量发展到171万人,其中高级工以上20.2万人,占11.8%;中级工70.1万人,占41%;初级工80.7万人,占47.2%。但目前,深圳每年高级工以上技工仍缺口4万多人。 管林根介绍说,目前我市培养高技能人才年培训能力5000多人,培训能力与高级技工需求差别巨大。 为了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市劳保局根据市政府的《实施意见》,这次一共制定出台了5个配套政策文件。 另据了解,市政府提出在“十一五”期间力争建设5所公办技工学校,其中1所为高级技工学校。目前,国家劳动保障部和省劳动保障厅已同意深圳筹建深圳第二高级技校。 |
-- 作者:kalysun520 -- 发布时间:2008-8-7 14:12:24 -- good |
-- 作者:水仙 -- 发布时间:2008-8-7 14:45:19 -- 配偶未成年子女 可以随迁入户 《深圳市引进高技能人才实施办法》 配偶未成年子女 可以随迁入户 在此次出台的《深圳市引进高技能人才实施办法》中,明确了“高技能人才”的定义,是指在生产、运输、经营、服务等一线岗位工作并熟练掌握操作技能,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具有高级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或在国家级一、二类中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在广东省、深圳市劳动保障部门与有关行业联合举办的中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人员;或具有特殊才能的技能人才。 该《办法》提出坚持人才引进与技术技能引进并举的方针,即通过技能竞赛、赴国内外招聘、订单培训等方式直接引进高技能人才,通过特聘兼职、成果转让、技术咨询、项目合作等方式引进技术技能。建立与项目相结合的引进机制,在项目招商引资中一并引进关键技术岗位的高技能人才。 《办法》对引进的高技能人才实施了系列优惠政策,如高技能人才系农业户口,可同时申请办理农转非手续,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可随迁入户等。 《办法》规定,国家技能大奖获得者、具有特殊才能的高技能人才及高级技师可作为企、事业单位的重点引进人才。具有特殊才能的高技能人才,即确有一技之长且技艺精湛,但专业(工种)目前暂未列入国家职业资格范围或有职业标准但未开展技能鉴定,由市劳动保障部门通过评审认定的高技能人才。 此外,企业可根据需要,设立高技能人才特聘岗位,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 符合条件可享受津贴 《深圳市高技能人才津贴实施办法》 符合条件可享受津贴 根据《深圳市高技能人才津贴实施办法》,享受津贴的对象为在我市支柱产业和市政府扶持产业第一线岗位工作两年以上并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技能型技师和高级技师。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确定享受技能津贴的职业(工种)目录并公布。 该《办法》规定,高技能人才享受技能津贴应符合三个条件:(一)在本市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市外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还应通过深圳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实操考核或业绩追踪。(二)职业道德良好,在生产一线、对口专业(工种)岗位工作。(三)在技术革新及对经济发展等作出突出贡献。 对通过资格审核的高技能人才,按照技师每月500元,高级技师每月800元的标准发放津贴。资格审核每两年进行一次。 |
-- 作者:水仙 -- 发布时间:2008-8-7 14:45:47 -- 取得证书将补贴培训费用 《深圳市紧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 取得证书将补贴培训费用 根据《深圳市紧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我市在职职工参加紧缺职业(工种)技能提升培训的,政府补贴一定的培训费用。在深圳工作并连续参加养老保险两年以上的外来劳动者,也享受紧缺技能培训补贴。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将共同确定列入政府补贴的紧缺职业(工种)培训项目和补贴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培训机构将通过资质认定或招投标方式确定。 该《办法》规定,在职职工参加紧缺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取得相应规定证书的,由政府补贴培训费用的50%~70%。具体补贴标准根据培训工种、技能等级、培训时间等培训成本综合确定,参照市场平均价格,实行定额管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每年定期公布。 定期表彰优秀技能人才 《深圳市技能标兵和优秀技师评选表彰办法》 定期表彰优秀技能人才 根据《深圳市技能标兵和优秀技师评选表彰办法》,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每两年将组织评选表彰一批“深圳市技能标兵”与“深圳市优秀技师”。技能标兵在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优秀技能人才中评选,优秀技师在技师和高级技师中评选。技能标兵和优秀技师须在本市工作满两年,以缴纳社会保险费时间为依据。对获得技能标兵、优秀技师的,将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优先推荐参与中华技能大奖或国家、省技术能手、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称号的评选,并进入深圳市人才库。 |
-- 作者:水仙 -- 发布时间:2008-8-7 14:48:21 -- 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府〔2006〕125号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建立一支高素质技能人才队伍,根据全国人才工作会议和省、市科技教育人才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
-- 作者:水仙 -- 发布时间:2008-8-7 14:49:20 --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发布《深圳市高技能人才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劳社规〔2008〕16号 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在深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提高技能人才社会地位,形成崇尚技能、尊重技能人才的良好氛围,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深府〔2006〕125号)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高技能人才津贴实施办法》,现予发布。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高技能人才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在深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提高技能人才社会地位,形成崇尚技能、尊重技能人才的良好氛围,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深府〔2006〕125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享受津贴的对象为在我市支柱产业和市政府扶持产业第一线岗位工作2年以上并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技能型技师和高级技师。 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确定享受技能津贴的职业(工种)目录并公布。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高技能人才享受津贴资格审核、津贴发放等工作。 第三条 高技能人才享受技能津贴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市外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还应通过深圳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实操考核或业绩追踪; (二)职业道德良好,在生产一线、对口专业(工种)岗位工作。 (三)在技术革新及对经济发展等作出突出贡献。 第四条 符合享受技能津贴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一)职业资格证书(核原件,留复印件); (二)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证明材料;申请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提供营业执照(核原件,留复印件); (三)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四)用人单位出具的高技能人才在一线、对口专业(工种)岗位工作的证明材料; (五)在我市工作年限证明材料(以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时间为依据); (六)高技能人才个人银行账户。 申请津贴的技师和高级技师在5人以上的单位,可由其单位人事管理部门统一申请。 第五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申请资料进行评审,经专家进行无记名投票,专家同意票数达到应到会专家的二分之一以上的,方可入围。 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对入围人员审核并在市劳动保障网上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经公示后无有效异议的,可将技能津贴发放到个人账户。 第六条 对通过资格审核的高技能人才,按照技师每月500元,高级技师每月800元的标准发放津贴。 第七条 高技能人才津贴资格审核每两年进行一次。已申领技能津贴的,继续在我市支柱产业第一线工作并作出了新的突出贡献的,可在两年期满后再行申请技能津贴。 对于正领取技师津贴并通过高级技师资格审核的,经申请从通过高级技师资格审核次月起发放高级技师津贴,不再发放技师津贴。 第八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建立享受津贴的高技能人才管理档案,进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 通过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津贴的,经查实,取消其享受津贴资格并勒令退回已发津贴;高技能人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不再享受技能津贴。 第十条 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为本单位技师、高级技师发放内部技能津贴。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 作者:水仙 -- 发布时间:2008-8-7 14:50:08 --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发布《深圳市紧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劳社规〔2008〕1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紧缺技能培训工作的管理,鼓励在职职工参加技能培训,提高就业和工作能力,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深府〔2006〕125号)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6〕78号)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紧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现予发布。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紧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紧缺技能培训工作的管理,鼓励在职职工参加技能培训,提高就业和工作能力,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深府〔2006〕125号)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6〕7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在职职工参加紧缺职业(工种)技能提升培训的,政府补贴一定的培训费用。 在深圳市工作并连续参加养老保险2年以上的外来劳动者,也享受紧缺技能培训补贴。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共同确定列入政府补贴的紧缺职业(工种)培训项目和补贴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在职职工紧缺职业(工种)培训日常管理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就业培训服务机构负责。 第五条 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应每年做出相应的资金预算,分别报市、区财政部门审核,以保障在职职工技能培训的经费支持。 第六条 在职职工每人每年可享受1次政府补贴费用的紧缺职业(工种)技能培训。 第七条 列入政府补贴的紧缺职业(工种)培训项目,属岗位培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教学内容组织考核,考核合格后发给《岗位合格证》;属技能等级培训的,应参加全市统一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应《职业资格证》;属特有的安全职业(工种)的,应取得政府安全生产监督部门颁发的安全操作证书。 第八条 在职职工参加紧缺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取得相应规定证书的,由政府补贴培训费用的50%-70%。 具体补贴标准根据培训工种、技能等级、培训时间等培训成本综合确定,参照市场平均价格,实行定额管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每年定期公布。 第九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公平、公开、公正、择优”原则,通过资质认定或招投标方式,确定承担在职职工紧缺职业(工种)技能培训的培训机构。 (一)资质认定方式。经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或者教育行政部门许可设立的民办培训机构以及经市、区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培训机构均可依照自身实际,申请开展紧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办理程序:具备合法培训资质的机构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提出评审意见;在专家评审意见基础上,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择优确定。 (二)招投标方式。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需要招标的紧缺职业技能培训需求,组成培训招标项目专家组,编制招标文件及要求说明,发布培训招标信息,确定投标培训机构条件并进行招标;经专家组评标,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定标并与中标的培训机构签订培训协议;中标机构制定培训方案并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按照培训方案实施培训;培训结束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评估并依评估结果支付培训补贴费用。 第十条 经确定担负在职职工紧缺技能培训的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培训教学计划和培训课时要求,保质保量地完成培训任务,不得将培训项目转让其他机构实施培训。 第十一条 在职职工参加紧缺技能培训,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参加政府补贴费用的紧缺职业(工种)技能培训的在职职工,到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就业培训服务机构提出培训申请;凭申请回执到市劳动保障部门确定的培训机构预交全额费用并参加培训。 (二)在职职工参加紧缺技能培训后继续在岗的,应自取得《职业资格证》或《安全操作证》或《岗位合格证》后的20个工作日内,凭相应证书、劳动合同(在职职工为法定代表人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及培训发票,到原申报的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就业培训服务机构报销培训费用。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就业培训服务机构应自接受申报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有关材料,对符合补贴费用条件的,将有关费用汇入在职职工的银行账户。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