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以及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为充分发挥最低工资标准的保障作用,提高低收入职工的收入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和幸福广东建设,现决定对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1年3月1日起,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标准和适用地区见附件,深圳市按《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执行)。
各地级以上市原则上应统一执行省确定的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在省确定的标准上适当上调,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二、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应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5日内,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各地要严格执行最低
工资保障制度,加大对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加强检查监督,切实保障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
颁布日期2011-1-18 执行日期2011-3-1
附件: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表
类别 月最低工资标准(元/月) 非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元/小时) 适用地区
一类 1300 12.5 广州市
二类 1100 10.5 珠海、佛山、东莞、中山
三累 950 9.3 汕头、惠州、江门
四类 850 8.3 韶关、河源、美洲等其余地
特区 1320 深圳特区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1-05-19 11:36:37编辑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