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若干政策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和科技强省的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增强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科技强市和创新型城市,确保嘉兴市“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特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加快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打造浙江省开放型区域创新副中心 (一)加快研发机构建设。鼓励、支持有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和大中型企业独立或联合(依托)高校、科研院所等在我市组建研发机构。做大做强一批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自主开发能力的省级高新技术研发中心(技术中心),创造条件创建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使其成为引领我市企业技术创新的重要基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研发中心、工程技术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40万元、10万元的专项补助。 鼓励国内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在嘉兴建立研发机构和创新载体,在土地等资源方面给予优先供应。对新建的国家级科研院所给予不低于5000万元的重点支持;对国家级科研院所、重点高等院校在嘉兴建立独立研发中心(机构)、重点实验室给予200万元以内的适当资助。 支持我市科技企业到科技资源集中的国家和境外地区创办独立研发机构,对创办成功的企业按其实际费用额的10%进行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鼓励我市科技企业与境外研发机构建立联合实验室或研发中心,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新办项目,一次性给予我市投资企业10万元的专项补助。 (二)鼓励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以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中科院嘉兴中心、嘉兴学院、中电集团第三十六研究所和市农科院等为主体,共建一批“开放、流动、协作、共享”的国家、省、市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使我市若干优势领域的实验试验条件和创新能力达到省内领先或先进水平。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重点实验室,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专项补助。 (三)大力推进科技孵化器建设。积极发展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机制市场化的科技孵化器,形成合理分工、有序竞争的全市科技孵化器发展格局,使我市成为全省重要的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基地之一。建立健全以科技成果转化、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开发、科技型企业孵化和科技创业人才开发为主要内容的科技孵化器考核体系。对于创办初期的科技孵化器,各级财政要安排一定运作经费予以支持。经认定的国家、省、市级科技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专项补助。 完善科技孵化器功能。建立面向创业对象的孵化器服务体系,制定入孵标准和优惠政策,规范孵化器运作。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一定期限内依照国家税法规定享受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优惠政策。 (四)加快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建设。发展壮大一批重点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行业技术中心),强化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创新服务机制,为中小企业和农户提供技术开发、产品设计、成果转化、检验检测、企业诊断、技术培训等技术服务。经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行业技术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每家100万元、40万元、15万元的专项补助。 (五)大力推进科技城建设。将科技城纳入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范围,参照享受高新园区政策;科技城内企业,给予科技孵化企业政策优惠;重点扶持入住科技城科研机构的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建设;入住科研机构与企事业单位的科技合作项目,科技计划给予重点、优先安排。 (六)加强科技中介机构建设。大力发展和规范技术评估、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移、专利代理、科技信息等各类科技中介组织,引导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向专业化、规模化、规范化方向发展,提高服务效率与服务质量。培育发展一批具有较强服务功能的重点科技中介机构,使其成为技术市场发展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桥梁与服务平台。对于新认定的市级重点科技中介机构,一次性给予5-10万元的专项补助。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科技咨询和服务等科技中介机构,报经批准给予相应的税收扶持。
二、加大科技投入,建立多元化科技投融资机制 (七)保障财政科技投入稳步增长。各级政府要把科技投入作为预算保障的重点,年初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中的超收分配,都要体现法定增长的要求。从2006 年开始,各级政府要确保财政科技投入增长速度明显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速度。到2010 年,各级财政科技投入占同级财政支出的比例应达到5%。 “十一五”期间,市财政每年新安排2000万元,五年累计1亿元,设立自主创新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重大科技专项、技术创新载体与平台建设、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高新技术产业化及示范工程以及国家和省自主创新项目配套等方面。争取更多的国家和省科技等各类资金投向我市,对争取上级项目和资金取得实质性成果的部门和单位给予奖励。 各级财政要把农业科技投入放在公共财政支持的优先位置,提高农业科技在科技投入中的比重;逐年增加对社会发展领域的科技投入力度。优化各类专项资金结构,工发资金、农发资金等专项资金中均要安排一定比例用于相应的科技开发和推广应用。 (八)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力度。政府财政性科技投入引导带动企业科技投入比重达到1:10,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支出应不低于销售收入的5%,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大中型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应不低于3%。 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税前抵扣力度,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按照规定实行加速折旧政策。 (九)加大金融、保险对自主创新的支持力度。推动各类金融机构与科技项目、创业投资的紧密合作,加大对各级科技产业化计划项目的贷款支持力度,支持企业技术创新。 加大科技型企业的贷款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权利质押贷款业务试点。 支持保险公司发展科技型企业财产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中断保险等险种,为科技型企业提供保险服务。 (十)大力发展创业风险投资。充分发挥政府科技创新风险投资的导向作用,市财政建立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引导创业风险投资投向处于种子期和起步期的科技型企业。 鼓励以企业为主体建立创业风险投资公司和基金,积极引进境内外风险资本,鼓励境外资本成立独资或中外合资的创业风险投资公司,拓宽创业风险投资退出渠道。对主要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实行投资收益税收减免或投资额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优惠政策。 建立健全中小型科技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鼓励政府和社会资本担保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支持。凡向高新技术企业及民营科技企业提供信用担保超过其累计担保额70%以上的信用担保机构,可按规定享受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三、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十一)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国家(嘉兴)机电元件产业园建设,发挥园区产业集群优势,整体提升园区综合实力。积极争取嘉兴高新技术园区升格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加快浙江嘉兴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充分发挥园区的辐射、带动作用。支持平湖等地创建省级高新技术园区。 (十二)大力发展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加快嘉兴电子信息、海宁磁性材料、嘉善新型电子元器件、桐乡新型纤维材料、海宁纺织新材料、平湖光机电等国家级火炬计划产业基地建设,鼓励和支持高技术企业向核心区集聚,形成一批园区化的高技术产业集群,使其成为全市经济发展重要的增长极。积极推进特色农业产业科技示范基地建设,促进环杭州湾都市型、外向型农业产业带的发展。凡被认定为国家、省级特色产业基地的,对创建管理单位,分别给予80万元、40万元的财政专项补助。 (十三)积极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引导、支持民营资本和科技人员积极创办高新技术企业,鼓励和支持传统产业企业改造提升发展为高新技术企业。凡被认定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给予每家10万元的一次性专项补助;凡被认定为市级民营科技企业的,给予每家3-5万元的一次性专项补助;对经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且其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达到规定比例的,七年内每年给予研发项目资金补助,其中:前两年为所得税新增地方留成部分,后五年为所得税的新增地方留成部分的50%;对经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且其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达到规定比例的,在原有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补助基础上,再延长两年补助该企业所得税新增地方留成部分的50%;鼓励有条件的农业企业积极申报省级农业科技型企业,对经认定的省级农业科技型企业,享受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待遇。落实国务院国发〔2000〕18号文件精神,鼓励软件企业加快发展。 积极引进外商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吸引国外高新技术大企业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在外资企业中开展“双密企业”(知识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企业)认定工作,经批准,享受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同等优惠政策。外商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外国投资者取得的企业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且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和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40%。建设一批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扶持发展一批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重点企业。海关、检验检疫部门对出口规模较大的A类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便捷通关待遇。 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依据项目技术的先进程度(分省级、国家级两个等级),在项目建成后,按项目水平和规模给予一定的奖励。对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引进的各类研发机构,建设所需用地指标优先解决。 (十四)鼓励企业承担重大项目。对承担国家863计划、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高新技术产业化及示范工程等项目和省科技研究、科技攻关、高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等项目的企业,按上级要求或合同予以配套;鼓励支持企业积极申报国家、省级火炬计划、新产品计划和星火计划等引导项目,政府应给予适当补助。 (十五)深化产学研合作。设立产学研合作专项资金,重点资助产学研合作重大项目,对落户嘉兴的国内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经有关部门确认后,给予一定金额的支持;企业与国内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共建产学研联合体,可申请启动补助资金,经有关部门确认后,给予10万元以内的补助。 (十六)支持科技型企业上市。鼓励科技型企业做大做强,支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国内主板、中小企业板和境外上市。对列入上市辅导计划的企业,优先推荐其申报国家、省级科技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实施市科技项目和自主创新项目。 (十七)强化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发挥政府在引导消化吸收再创新中的关键性作用,市科技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消化吸收再创新的重点项目指导目录,鼓励企业根据指导目录实施“再创新”项目,对引进先进设备、技术转让和再创新过程中的技术开发经费进行贷款贴息及一定金额的资助。 加强集成创新,使各种相关技术有机融合,形成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和产业,对于集成创新项目,科技计划予以重点安排。 对消化吸收再创新和集成创新形成的先进装备和产品,纳入政府优先采购的范围。对订购和使用我市首台(套)重大装备的政府重点工程,优先予以安排。 (十八)政府采购积极支持自主创新。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确定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建立激励自主创新的政府首购和订购制度。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必须优先购买自主创新产品。 (十九)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通过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加大对传统产业、产品、装备、工艺的改造,着力在传统产业领域形成一批高技术产品,引导传统产业加快实现技术和产品的升级,努力使我市传统产业重点行业的核心技术和关键装备水平明显提高,能耗、水耗、物耗和“三废”排放明显降低,产品质量、档次、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明显提高,形成高新技术产业与传统产业互动的格局。
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增强创新动力 (二十)实施专利战略。市财政设立专利专项资金,对国内外专利申请费用、软件著作权登记费、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备案费、专利购买费用予以补助。支持专利技术研制、专利技术实施活动,重点支持发明专利产品,对首次应用发明专利生产的产品,销售之日起,3年内根据企业对地方财政的贡献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开展重大发明创造奖评选,奖励产生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 推进专利示范工程建设,培育和发展一批具有知识产权优势的乡镇、科技孵化器和企事业单位。凡被认定为市级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专项补助,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专利示范(试点)单位的,由同级财政按1:1配套资助。 (二十一)实施技术标准战略。鼓励企业、研究开发和检验检测等单位参与WTO/TBT通报评议,主导意见和建议被通报方采纳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专项奖励。鼓励企业、研究开发和检验检测等技术机构参与制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对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专项补助。对承担组建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会或省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的企业、研究开发和检验检测等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和20万元的专项补助。 (二十二)实施名牌战略。对申请并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或国家重点支持和发展的名牌出口产品及浙江省名牌产品或浙江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10万元的专项补助。 五、培养和引进高层次创新人才,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二十三)加大创新型科技人才培养力度。鼓励和支持我市优势产业的龙头企业和科技型企业与嘉兴学院、嘉兴职业技术学院等共建培养行业专业人才的二级学院;引导支持在禾高校及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院校等紧密结合嘉兴产业特色开展教育改革,充分利用现有的师资、设备等资源,加快技能型紧缺人才的培养和农村转移劳动力的培训。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在禾高校应积极开展面向嘉兴产业的研究或建立产业研究中心,并积极与企业合作建立研发中心。鼓励高校教师到企业挂职锻炼,引导和规范高等学校或科研机构科技人才到企业兼职。在高校内建立面向企业创新人才的客座教授和客座研究员岗位制度。高校在校研究生、本科生创办民营科技企业,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 (二十四)加大高层次科技人才引进力度。加大对重点领域的学科带头人、技术带头人的引进力度,特别要有针对性地引进海内外跨领域、具有前瞻能力的研发人才和高水平研发团队。坚持“不求所在、但求所用”,进一步创新人才柔性流动机制,形成多种形式的“人才驿站”,让更多的高级人才通过短期聘用、技术合作、人才租赁等方式为嘉兴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推动人才市场体系建设,有效发挥市场在科技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设立留学人才创业专项扶持资金,用于支持留学人才创业企业自行开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项目,解决留学人才创业初期的资金短缺以及留学人才创业园的发展建设。获得国家承认的国外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留学人才,带高新技术成果、项目来嘉兴实施转化或从事高新技术项目研究开发的,经有关机构认定并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可获5-10万元的一次性创业扶持资金。事业单位引进留学人才原则上在单位人员编制内不受用人计划的限制,情况特殊的还可以在单位编制限额内允许“先进后退”,在当年度自然减员中冲抵,并妥善解决他们的住房、医疗保险、配偶就业、子女上学等问题。 (二十五)建立完善技术要素入股参与分配制度。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可作为无形资产参与入股投资和增资扩股,其作价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达70% (合作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和实施高新技术项目的企业以期股、期权等分配形式,奖励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六、加大科普及奖励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二十六)大力提高全民科学素养。认真贯彻执行《科普法》,组织实施《公众科学素质五年行动计划》,广泛开展科普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群团组织和各类科技协会作用,运用各种宣传媒体,大力普及现代科学知识。落实国家和省有关科普投入的规定,确保科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提高比例。积极开展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普日和科技下乡活动,并确保活动经费的落实。全面贯彻落实“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广泛宣传依靠科技进步实现创业发展的成功典型,营造科技自主创新良好氛围。 (二十七)完善科技创新奖励制度。市财政每年安排100-200万元专项资金,突出以自主创新、知识产权和产业化实绩为主的奖励导向,完善科技奖励办法,在原科技进步奖基础上,增加自主创新重大贡献奖、自主创新推进奖。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发明奖和省科技进步二等奖(含二等奖)以上的我市科技工作者,给予适当配套奖励。对在科技创新中取得突出业绩的专业技术人员,市有关部门优先向国家、省、市推荐申报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和享受政府津贴,并可优先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作为市人才重点培养对象。 (二十八)完善考核统计监测制度。各级、各部门要把加强科技创新作为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政府任期和干部任期考核目标,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考核,确保推进科技进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各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进一步完善党政领导科技进步与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深入开展全国科技进步城市、科技强市等创建工作,加大激励力度。加快建立自主创新工作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考核体系,健全科技统计监测、评价和通报制度,及时、准确地反映科技进步动态。
七、附则 (二十九)本意见实行最高限额原则,对企事业单位同一事项涉及多项补助扶持的,按最优惠一项执行。以上各项涉及财政支出的,按归口部门资金支出渠道不变,并按现行财政体制实行分级负担;涉及区所属单位的,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三十)本意见自2006年7月1日起试行。原有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嘉兴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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