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学楼论坛信息发布区教学培训室 → 深圳对取得“技师”资格的人员每月津贴500-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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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深圳对取得“技师”资格的人员每月津贴500-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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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高技能人才每月将获发500—800元不等的津贴,随迁子女也将优先安排办理转(入)学手续。记者昨日从最新一期政府公报获悉,深圳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高技能人才津贴实施办法》和《引进高技能人才实施办法》,推出系列举措吸引高技能人才入深。

企业可设特聘岗位实行年薪制

根据《引进高技能人才实施办法》,高技能人才主要指在生产、运输、经营、服务等一线岗位工作并熟练掌握操作技能,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具有高级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或在国家级一、二类中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在广东省、深圳市劳动保障部门与有关行业联合举办的中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人员;或具有特殊才能的技能人才。

按照政策要求,企业可根据需要设立高技能人才特聘岗位,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并可参照经营者或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收入水平,设立特聘岗位津贴或实行年薪制。

引进高技能人才的随迁子女就学,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可凭市劳动保障部门重点引进的高技能人才证明、转学证书或学历等证明,到实际居住地或工作所在地的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转(入)学手续。由区教育部门按照就近的原则,优先安排办理转(入)学手续。

高级技师每月可获800元津贴

记者从《高技能人才津贴实施办法》中获悉,深圳市将为高技能人才每月发放500—800元不等的津贴。享受津贴对象为在深圳市支柱产业和市政府扶持产业第一线岗位工作2年以上并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技能型技师和高级技师,包括在深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市外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职业道德良好,在生产一线、对口专业(工种)岗位工作;在技术革新及对经济发展等作出突出贡献等人员。

符合享受技能津贴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后,按照技师每月500元、高级技师每月800元的标准发放津贴。对正领取技师津贴并通过高级技师资格审核的,经申请从通过高级技师资格审核次月起发放高级技师津贴,不再发放技师津贴。津贴资格审核每两年进行一次,符合条件者可在两年期满后再行申请。

公报点击

社保缴费基数调整

根据市统计局发布的公报,深圳市2007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8798元(折合成月平均工资为3233元)。因此,户籍员工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按3233元的60%计算,调整为1940元/月,最高缴费基数按3233元的300%计算,调整为9699元/月。而非深户籍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根据本年度深圳市最低工资计算,特区内为1000元/月,缴费基数为600元/月,特区外为900元/月,缴费基数为540元/月,最高缴费基数按3233元的300%计算,调整为9699元/月。

此外,按规定,在职人员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生育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同样调整为1940元/月,最高缴费基数调整为9699元/月,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调整为3233元,失业救济金按照市政府公布的本市上年度最低工资80%计算,标准调整为680元。同时,工伤保险的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待遇补偿基数调整为3233元,以本人工资为标准确定的最低待遇补偿基数调整为1940元,最高待遇补偿基数调整为96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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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技能人才缺乏是全国普遍现象,目前我市继续大量引进适用的高技能人才也越来越难。记者昨日从第29期《市政府公报》获悉,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日前相继出台《深圳市引进高技能人才实施办法》、《深圳市高技能人才津贴实施办法》、《深圳市技能标兵和优秀技师评选表彰办法》、《深圳市紧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深圳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等5个规章,力图通过一系列制度保障和政策激励,扭转高技能人才引进乏力的困局。

“目前我市技能人才总量不足、结构不合理、供给渠道不畅以及各类人才结构不平衡的矛盾日渐突出,已成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一大瓶颈。”市政协委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管林根在上月市政协的一次专题议政会上,曾谈到了我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引进遇到的问题。

据了解,2006年7月,市政府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供了良好的制度环境。经过努力,2007年,我市技能人才总量发展到171万人,其中高级工以上20.2万人,占11.8%;中级工70.1万人,占41%;初级工80.7万人,占47.2%。但目前,深圳每年高级工以上技工仍缺口4万多人。

管林根介绍说,目前我市培养高技能人才年培训能力5000多人,培训能力与高级技工需求差别巨大。

为了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市劳保局根据市政府的《实施意见》,这次一共制定出台了5个配套政策文件。

另据了解,市政府提出在“十一五”期间力争建设5所公办技工学校,其中1所为高级技工学校。目前,国家劳动保障部和省劳动保障厅已同意深圳筹建深圳第二高级技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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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未成年子女

可以随迁入户

《深圳市引进高技能人才实施办法》

配偶未成年子女

可以随迁入户

在此次出台的《深圳市引进高技能人才实施办法》中,明确了“高技能人才”的定义,是指在生产、运输、经营、服务等一线岗位工作并熟练掌握操作技能,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具有高级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或在国家级一、二类中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在广东省、深圳市劳动保障部门与有关行业联合举办的中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人员;或具有特殊才能的技能人才。

该《办法》提出坚持人才引进与技术技能引进并举的方针,即通过技能竞赛、赴国内外招聘、订单培训等方式直接引进高技能人才,通过特聘兼职、成果转让、技术咨询、项目合作等方式引进技术技能。建立与项目相结合的引进机制,在项目招商引资中一并引进关键技术岗位的高技能人才。

《办法》对引进的高技能人才实施了系列优惠政策,如高技能人才系农业户口,可同时申请办理农转非手续,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可随迁入户等。

《办法》规定,国家技能大奖获得者、具有特殊才能的高技能人才及高级技师可作为企、事业单位的重点引进人才。具有特殊才能的高技能人才,即确有一技之长且技艺精湛,但专业(工种)目前暂未列入国家职业资格范围或有职业标准但未开展技能鉴定,由市劳动保障部门通过评审认定的高技能人才。

此外,企业可根据需要,设立高技能人才特聘岗位,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

符合条件可享受津贴

《深圳市高技能人才津贴实施办法》

符合条件可享受津贴

根据《深圳市高技能人才津贴实施办法》,享受津贴的对象为在我市支柱产业和市政府扶持产业第一线岗位工作两年以上并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技能型技师和高级技师。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确定享受技能津贴的职业(工种)目录并公布。

该《办法》规定,高技能人才享受技能津贴应符合三个条件:(一)在本市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市外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还应通过深圳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实操考核或业绩追踪。(二)职业道德良好,在生产一线、对口专业(工种)岗位工作。(三)在技术革新及对经济发展等作出突出贡献。

对通过资格审核的高技能人才,按照技师每月500元,高级技师每月800元的标准发放津贴。资格审核每两年进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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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证书将补贴培训费用

《深圳市紧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

取得证书将补贴培训费用

根据《深圳市紧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我市在职职工参加紧缺职业(工种)技能提升培训的,政府补贴一定的培训费用。在深圳工作并连续参加养老保险两年以上的外来劳动者,也享受紧缺技能培训补贴。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将共同确定列入政府补贴的紧缺职业(工种)培训项目和补贴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培训机构将通过资质认定或招投标方式确定。

该《办法》规定,在职职工参加紧缺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取得相应规定证书的,由政府补贴培训费用的50%~70%。具体补贴标准根据培训工种、技能等级、培训时间等培训成本综合确定,参照市场平均价格,实行定额管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每年定期公布。

定期表彰优秀技能人才

《深圳市技能标兵和优秀技师评选表彰办法》

定期表彰优秀技能人才

根据《深圳市技能标兵和优秀技师评选表彰办法》,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每两年将组织评选表彰一批“深圳市技能标兵”与“深圳市优秀技师”。技能标兵在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优秀技能人才中评选,优秀技师在技师和高级技师中评选。技能标兵和优秀技师须在本市工作满两年,以缴纳社会保险费时间为依据。对获得技能标兵、优秀技师的,将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优先推荐参与中华技能大奖或国家、省技术能手、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称号的评选,并进入深圳市人才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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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2006年7月25日)

深府〔2006〕125号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建立一支高素质技能人才队伍,根据全国人才工作会议和省、市科技教育人才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性。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作为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战略的重要任务,在城市经济建设中发挥着基础性、战略性作用。城市综合实力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技能人才是人才资源的重要力量,在推动技术创新及实现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对于促进就业和产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各级政府必须提高认识,花大力气发展职业教育和培训,把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作为重大战略任务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紧迫性。产业结构调整与优化,是以存量充足、结构合理的专业化、技术化的人才资本为基础的。目前,人力资源市场对技能人才需求逐步增大,而具备技能等级的人员普遍缺乏。技能人才严重匮乏及结构失衡的状况,极不适应深圳产业适度重型化和高端装备制造业发展的需要,也不利于积极就业战略的实施。各级政府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尽快扭转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相对滞后的局面,加快培养技能人才,建设一支适应产业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技能人才大军。
   二、技能人才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三)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人才观,坚持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高技能人才培养为主题,以企业培养为主体,以优化技能结构为主线,紧紧抓住技能人才培养、考核、引进、使用、待遇等5个环节,有效整合现有职业培训资源,着力建设技术技能、复合技能、知识技能等3类技能人才队伍,为我市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城市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证和技术支持。
   (四)目标任务。建立促进就业、符合产业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相匹配的技能人才培养新体制;建立和完善政府统筹、产业引导、行业推进、企业和职业院校自主、民间力量广泛参与的多元化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创建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业绩为核心的技能人才评价新体系;建立灵活多样的人才引进交流新机制;力争到2010年我市技能人才总量从目前的154万人增加到210万人,技师以上技能人才从目前的7000人增加到1.2万人;形成一个较为合理的技能等级结构,高级工以上技能人才与中级工、初级工比例达到18∶45∶37,与中等发达国家水平一致。
   三、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行动计划,拓展技能人才培养渠道
   (五)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行动计划,加快培养一批技术技能型和复合技能型高技能人才,以此带动技工队伍梯次发展。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整合调动各类培训资源,规范发展技能培训,建立多层次、多元化的培训体系,满足不同劳动者群体的培训需求,加快培养技能人才。以市高技能人才训练基地为载体,统筹整合政府技能训练资源,搭建技能人才训练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提供开放式公益性的职业训练和技能鉴定服务。
   (六)发挥行业协会和企业主体作用。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应根据行业生产、技术发展和技能人才队伍现状,做好需求预测、培训规划、人才培养工作。行业协会要参与制订本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标准和职业规范,组织技能考评和资格认定工作;企业积极建立现代培训制度,制定技能人才培养规划并纳入企业发展总体规划。以各行业骨干企业为重点培养对象,在“十一五”期间建成5家国家级、10家省级和50家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企业采取自行培养或与职业院校及专业培训机构联合培养、外派培训等方式,不断提升人才的技能水平。
   (七)发挥职业院校骨干作用。各级各类职业院校要采取学分制多层次模块化方式,灵活开展技能人才培养工作。进一步加大职业院校师资培养力度,强化教师实际操作能力的训练,加快建设一支既有理论知识又有实操技能的“双师型”师资队伍。全面推行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构筑职业资格教育与学历教育之间的“立交桥”。鼓励各类院校毕业生经过技能培训获取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十一五”期间力争新建成5所公办技工学校(其中1所为高级技工学校)。
   (八)发挥职业培训机构重要作用。鼓励职业培训机构实行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办学模式。要加大投入,扩大办学规模,提高培训能力和质量,满足当前巨大的培训市场需求,为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做出贡献。
   四、改革评价制度,创建以业绩为核心的评价新体系
   (九)创建技能人才评价新体系。突破学历、年龄、身份和资历限制,坚持技能人才重在企业和业内认可的改革取向,加快建立和完善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业绩为核心的技能人才评价新体系。
   (十)创新技能人才评价方式。建立和完善社会化技能鉴定、行业企业考评、中介机构评价和政府认定等多种评价方式。进一步规范完善社会化技能鉴定方式,探索职业技能鉴定的新标准、新内容和新方法。建立完善行业、企业考评办法,对于行业、企业特有工种从业人员,由行业或企业组织以业绩为核心、以能力为重点的现场考评,并据此直接认定相应的技能等级。规范和发展技能人才评价中介机构,开展技能人才社会化评价工作。创新政府认定方式,对技艺高超、业绩突出、贡献较大的特殊人才,可直接组织专家评审认定其职业资格。
   五、创新使用、激励和服务政策,形成良好的制度环境
   (十一)制定技能人才激励政策。实施紧缺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制度。对我市支柱产业和市政府扶持产业紧缺的高技能人才(含农民工)所开展的提升培训,政府给予一定的培训费补贴,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贸工局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共同确定并公布列入补贴的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和补贴标准;对参加紧缺职业(工种)高级技能以上培训、获得相应职业资格且被企业聘用的人员,企业可给予一定的培训和鉴定补贴。实施高技能人才津贴制度,对在我市支柱产业和市政府扶持产业第一线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技能型技师和高级技师,政府给予一定的技能津贴。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建立与完善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制度,形成政府、行业、企业三位一体的技能人才评选表彰体系,政府每两年表彰一批技能标兵和优秀技师,并将获得荣誉称号的选手纳入政府鹏城奖评选范围。定期发布技能人才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指导和帮助企业建立健全技能人才培训、考核、使用、待遇相结合的激励制度,逐步实现企业员工凭技能高低得到使用提升、凭业绩大小确定收入分配,创造技能人才成长的良好制度环境。建立和完善政府、行业、企业共同参与的职业技能竞赛体系, 按有关规定对竞赛优胜者在调入、晋级、评奖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十二)落实和提高技能人才使用待遇。对参加科技攻关和技术革新并做出重要贡献的技能人才,企业可从成果转化所得收益中给予相应奖励并作为其晋升的重要依据,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可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给予股权、期权等方式的奖励。企业应对高技能人才在聘任晋级、工资分配、带薪培训、出国进修、休假等方面,制定相应的激励办法。
   (十三)建立健全技能人才服务体系。劳动保障部门以公共服务平台为依托,建立提供技能训练、资格认证、信息交流、技术实验、成果评估与展示、健康检查等多项服务的较为完备的技能人才服务体系。
   六、建立完善引进、交流机制,促进技能人才有序流动
   (十四)完善技能人才引进机制。建立技能人才信息库,通过互联网和新闻媒体定期发布供求信息。规范与发展技能人才市场,建立面向泛珠三角地区的区域性技能人才大市场,积极发展网上技能人才市场。根据技能人才的需求调查,可举办专项招聘会。引导企业建立与项目相结合的引进机制,在招商引资中一并引进关键技术岗位的技能人才。建立完善技能人才引进限时办理和服务承诺制度,为人才入户、办理人才居住证等提供便捷服务。政府部门通过完善户籍政策和相关配套措施,使新培养的技能人才愿意留在深圳干事创业,增加我市技能人才的总量和储备。
   (十五)建立技能人才交流机制。职业培训行业协会牵头,依托各级各类职业院校以及大企业集团、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建立技能人才交流工作站,创建技能人才库,鼓励高技能人才通过兼职服务、技术攻关、技艺传授、项目合作等形式实现合理流动。
   七、加大资金投入,完善和规范技能人才培养投入机制
   (十六)建立和完善投入机制。逐步完善以政府投入为导向,企业、劳动者、社会共同分担,多渠道筹资的技能人才培养投入机制。各级劳动部门培养技能人才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在部门预算中予以保障;财政从再就业资金和促进就业经费以及科技、扶贫资金等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技能人才再就业培训、紧缺高技能人才培养、农民工技能培训以及高技能人才津贴和表彰奖励,具体比例和经费规模由劳动保障部门依照工作实际提出意见,报财政部门审定。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再就业和提升劳动者技能的作用,失业保险基金用于技能人才再就业培训的范围和标准由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具体意见,报市政府审定。按规定合理安排城市教育费附加的使用,对高技能人才培养给予支持。政府投入的技能人才公共训练基地和职业培训机构所需的经费纳入市、区财政预算。按《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政府建立民办学校扶持资金,对民间力量举办职业教育机构和技工学校教育提供一定资助。加强各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切实提高政府资金投入的效益。
   (十七)落实企业教育培训经费政策。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等中关于“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的规定,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和新上项目时,应按规定安排企业职工技术技能培训并将经费列入项目预算。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以及未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企业,市、区政府可依法对其职工教育经费实行统筹,由劳动保障等部门统一组织培训服务。劳动保障、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八)鼓励民间资金投资职业教育和培训。积极鼓励民间力量举办职业技能培训,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对技能人才培养提供资助和捐赠,对通过政府部门和非赢利组织向技能人才培养的资助和捐赠,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八、加强组织领导,推进技能人才工作深入开展
   (十九)建立技能人才工作协调制度。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调,建立由市委组织部牵头,劳动保障、教育、人事、发展改革、财政、科技信息、建设、国资、行业协会服务署以及总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团体参加的技能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技能人才工作,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二十)建立技能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设立考核指标,将技能人才工作成效列入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实行目标管理,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十一)做好舆论宣传工作。确定每年5月为技能宣传月,各级政府要充分利用多种新闻媒体和宣传途径,广泛宣传技能人才的重要作用和突出贡献、国家培养使用技能人才的政策措施和技能人才的典型事迹,在全社会弘扬“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的社会风尚,形成崇尚技能、尊重技能人才、关心和支持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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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发布《深圳市高技能人才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劳社规〔2008〕16号

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在深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提高技能人才社会地位,形成崇尚技能、尊重技能人才的良好氛围,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深府〔2006〕125号)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高技能人才津贴实施办法》,现予发布。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七月一日

深圳市高技能人才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在深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提高技能人才社会地位,形成崇尚技能、尊重技能人才的良好氛围,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深府〔2006〕125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享受津贴的对象为在我市支柱产业和市政府扶持产业第一线岗位工作2年以上并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技能型技师和高级技师。

  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确定享受技能津贴的职业(工种)目录并公布。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高技能人才享受津贴资格审核、津贴发放等工作。

  第三条  高技能人才享受技能津贴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市外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还应通过深圳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实操考核或业绩追踪;

  (二)职业道德良好,在生产一线、对口专业(工种)岗位工作。

  (三)在技术革新及对经济发展等作出突出贡献。

  第四条  符合享受技能津贴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一)职业资格证书(核原件,留复印件);

  (二)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证明材料;申请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提供营业执照(核原件,留复印件);

  (三)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四)用人单位出具的高技能人才在一线、对口专业(工种)岗位工作的证明材料;

  (五)在我市工作年限证明材料(以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时间为依据);

  (六)高技能人才个人银行账户。

  申请津贴的技师和高级技师在5人以上的单位,可由其单位人事管理部门统一申请。

  第五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申请资料进行评审,经专家进行无记名投票,专家同意票数达到应到会专家的二分之一以上的,方可入围。

  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对入围人员审核并在市劳动保障网上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经公示后无有效异议的,可将技能津贴发放到个人账户。

  第六条  对通过资格审核的高技能人才,按照技师每月500元,高级技师每月800元的标准发放津贴。

  第七条  高技能人才津贴资格审核每两年进行一次。已申领技能津贴的,继续在我市支柱产业第一线工作并作出了新的突出贡献的,可在两年期满后再行申请技能津贴。

  对于正领取技师津贴并通过高级技师资格审核的,经申请从通过高级技师资格审核次月起发放高级技师津贴,不再发放技师津贴。

  第八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建立享受津贴的高技能人才管理档案,进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  通过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津贴的,经查实,取消其享受津贴资格并勒令退回已发津贴;高技能人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不再享受技能津贴。

  第十条  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为本单位技师、高级技师发放内部技能津贴。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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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发布《深圳市紧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劳社规〔2008〕1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紧缺技能培训工作的管理,鼓励在职职工参加技能培训,提高就业和工作能力,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深府〔2006〕125号)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6〕78号)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紧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现予发布。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七月一日

深圳市紧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紧缺技能培训工作的管理,鼓励在职职工参加技能培训,提高就业和工作能力,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深府〔2006〕125号)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6〕7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在职职工参加紧缺职业(工种)技能提升培训的,政府补贴一定的培训费用。

  在深圳市工作并连续参加养老保险2年以上的外来劳动者,也享受紧缺技能培训补贴。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共同确定列入政府补贴的紧缺职业(工种)培训项目和补贴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在职职工紧缺职业(工种)培训日常管理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就业培训服务机构负责。

  第五条  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应每年做出相应的资金预算,分别报市、区财政部门审核,以保障在职职工技能培训的经费支持。

  第六条  在职职工每人每年可享受1次政府补贴费用的紧缺职业(工种)技能培训。

  第七条  列入政府补贴的紧缺职业(工种)培训项目,属岗位培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教学内容组织考核,考核合格后发给《岗位合格证》;属技能等级培训的,应参加全市统一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应《职业资格证》;属特有的安全职业(工种)的,应取得政府安全生产监督部门颁发的安全操作证书。

  第八条  在职职工参加紧缺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取得相应规定证书的,由政府补贴培训费用的50%-70%。

  具体补贴标准根据培训工种、技能等级、培训时间等培训成本综合确定,参照市场平均价格,实行定额管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每年定期公布。

  第九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公平、公开、公正、择优”原则,通过资质认定或招投标方式,确定承担在职职工紧缺职业(工种)技能培训的培训机构。

  (一)资质认定方式。经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或者教育行政部门许可设立的民办培训机构以及经市、区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培训机构均可依照自身实际,申请开展紧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办理程序:具备合法培训资质的机构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提出评审意见;在专家评审意见基础上,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择优确定。

  (二)招投标方式。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需要招标的紧缺职业技能培训需求,组成培训招标项目专家组,编制招标文件及要求说明,发布培训招标信息,确定投标培训机构条件并进行招标;经专家组评标,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定标并与中标的培训机构签订培训协议;中标机构制定培训方案并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按照培训方案实施培训;培训结束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评估并依评估结果支付培训补贴费用。

  第十条  经确定担负在职职工紧缺技能培训的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培训教学计划和培训课时要求,保质保量地完成培训任务,不得将培训项目转让其他机构实施培训。

  第十一条  在职职工参加紧缺技能培训,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参加政府补贴费用的紧缺职业(工种)技能培训的在职职工,到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就业培训服务机构提出培训申请;凭申请回执到市劳动保障部门确定的培训机构预交全额费用并参加培训。

  (二)在职职工参加紧缺技能培训后继续在岗的,应自取得《职业资格证》或《安全操作证》或《岗位合格证》后的20个工作日内,凭相应证书、劳动合同(在职职工为法定代表人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及培训发票,到原申报的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就业培训服务机构报销培训费用。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就业培训服务机构应自接受申报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有关材料,对符合补贴费用条件的,将有关费用汇入在职职工的银行账户。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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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发布《深圳市技能标兵和优秀技师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深劳社规〔2008〕17号

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技能人才成长,营造崇尚技能、尊重人才的社会氛围,提高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依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深府〔2006〕125号)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技能标兵和优秀技师评选表彰办法》,现予发布。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七月一日

深圳市技能标兵和优秀技师评选表彰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技能人才成长,营造崇尚技能、尊重人才的社会氛围,提高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依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深府〔2006〕125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每两年组织评选表彰一批“深圳市技能标兵”与“深圳市优秀技师”。每次表彰之前,根据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情况,确定评选表彰的名额。

  第三条  技能标兵和优秀技师的评选表彰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 技能标兵在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优秀技能人才中评选,优秀技师在技师和高级技师中评选。

  技能标兵和优秀技师须在本市工作满2年(以缴纳社会保险费时间为依据),业绩显著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五条  符合第四条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或者推荐:

  (一)在本职业(工种)中具备较高技艺,在培养学员传授技术技能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开展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本企业、同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并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技能方法,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开发、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并将其转化成现实生产力方面有突出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五)推广应用先进技术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六)国家、省级一类、二类技能竞赛获胜者。

  第六条  申报或推荐技能标兵、优秀技师提交以下材料:

  (一)技能标兵、优秀技师申报表;

  (二)申报人职业资格证书;

  (三)申报人工作业绩和先进事迹材料;

  (四)申报人技术技能水平和主要技术成果证明材料;

  (五)职业道德和工作鉴定材料。

  第七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委托有关行业协会组织负责具体评选工作,聘请各界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负责对申报人的工作业绩、技术技能水平、技术成果、职业道德等进行综合评审,确定“技能标兵”与“优秀技师”初审入围人选。初审入围人选经公示后,确定产生当届技能标兵和优秀技师并予以表彰。

  第八条  为技能标兵、优秀技师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优先推荐参与中华技能大奖或国家、省技术能手、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称号的评选,并进入深圳市人才库。优先推荐参加出国培训、国际技术交流、技术比赛等活动。

  第九条  对弄虚作假获得荣誉称号者,一经查实,撤销其荣誉称号,责令其退回已发奖金,今后不得参加本项评选。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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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发布《深圳市引进高技能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劳社规〔2008〕18号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我市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调整,更好地满足重点行业与项目建设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发〔2004〕9号)以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深府〔2006〕125号)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引进高技能人才实施办法》,现予发布。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七月一日

深圳市引进高技能人才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我市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调整,更好地满足重点行业与项目建设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发〔2004〕9号)以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深府〔2006〕125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技能人才,是指在生产、运输、经营、服务等一线岗位工作并熟练掌握操作技能,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具有高级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或在国家级一、二类中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在广东省、深圳市劳动保障部门与有关行业联合举办的中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人员;或具有特殊才能的技能人才。

  第三条  引进高技能人才应破除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的身份限制、不受地域和企业所有制限制,坚持公平、公开、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坚持人才引进与技术技能引进并举的方针,即通过技能竞赛、赴国内外招聘、订单培训等方式直接引进高技能人才,通过特聘兼职、成果转让、技术咨询、项目合作等方式引进技术技能。建立与项目相结合的引进机制,在项目招商引资中一并引进关键技术岗位的高技能人才。

  第五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高技能人才引进工作,提出高技能人才引进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引进高技能人才由用人单位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组织引进。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具有用人自主权和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单位;或具有用人自主权的中央及外省市单位在深圳的分支机构。

  各级各类职业院校需要引进从事实习指导和技能操作训练指导的高技能人才的,可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八条  用人单位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下一年度引进高技能人才计划。市劳动保障部门汇总形成全市高技能人才引进计划,纳入全市人才引进总体计划。

  第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深圳市引进高技能人才条件和引进计划对高技能人才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考核组进行考核。对拟引进的高技能人才,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引进高技能人才和技术技能登记表》(可在深圳劳动保障信息网上下载);

  (二)高技能人才的学历(学位)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核原件、留复印件);

  (三)高技能人才主要获奖证书及代表性的技术技能成果证明材料(核原件、留复印件);

  (四)身份证、户口本(核原件、留复印件)。

  第十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对引进技术技能的,向用人单位颁发《引进技术技能证明》。

  第十一条  引进高技能人才,须符合当年的市招调工政策,经本人申请,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招调手续。如系农业户口,可同时申请办理农转非手续;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可随迁入户。

  第十二条  引进高技能人才,可按规定申报享受高技能人才津贴。用人单位应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在为高级技师配备技术助手和协助建设高技能人才工作室方面提供支持。

  第十三条  国家技能大奖获得者、具有特殊才能的高技能人才及高级技师可作为企、事业单位的重点引进人才。具有特殊才能的高技能人才,即确有一技之长且技艺精湛,但专业(工种)目前暂未列入国家职业资格范围或有职业标准但未开展技能鉴定,由市劳动保障部门通过评审认定的高技能人才。

  第十四条  企业可根据需要,设立高技能人才特聘岗位,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并可参照经营者或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收入水平,设立特聘岗位津贴或实行年薪制。

  第十五条  通过柔性引进方式在深工作1年以上的高技能人才,符合我市优秀中青年人才培养人选条件的可列为培养人选;符合国家、省、市有突出贡献专家,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等推荐选拔条件的,可作为推荐人选。

  第十六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建立高技能人才引进信息服务系统,及时分析本市高技能人才结构和高技能人才流动状况,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对引进高技能人才的专业、年龄等结构实施宏观调控,并对用人单位引进高技能人才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十七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每年发布高技能人才工资指导价位,公布不同职业和技能等级人员工资水平。

  第十八条  引进高技能人才的随迁子女就学,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可凭市劳动保障部门重点引进的高技能人才证明、《人才居住证》或户籍证明、房产证或住房租赁证、转学证书或学历证明,到实际居住地或高技能人才工作所在地的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转(入)学手续。由区教育部门按照就近的原则,优先安排办理转(入)学手续。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暂停其申请引进高技能人才的资格。承办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其引进高技能人才的承办权。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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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发布《深圳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劳社规〔2008〕1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简称竞赛)工作,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深府〔2006〕125号)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深圳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现予发布。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七月一日

深圳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简称竞赛)工作,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深府〔2006〕12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竞赛是依据国家职业标准或职业规范以及行业企业特有职业(工种)有关规范要求,结合生产经营管理服务实际而开展的,以突出操作技能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为重点的,有组织的群众性职业技术技能比赛活动。

  第三条  竞赛应坚持社会效益为主和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竞赛规则和规划的制定,并对竞赛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凡举办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相关的竞赛,应将竞赛方案报市或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市外组织或驻深圳办事机构,单独举办或与市内机构联合举办竞赛的,应将竞赛方案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七条  各行业组织及企业、职业院校举办全市竞赛或组团参加省、国家及国际竞赛活动,应向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邀请境外机构和外籍人员参与举办或参加竞赛活动,应提供其基本情况并说明邀请原因。

  第八条  竞赛分为市、区、街道三级。每级分为两类,跨行业的为一类竞赛,单一行业的为二类竞赛。

  第九条  市级一类竞赛,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举办或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及市总工会、共青团等单位联合举办。

  第十条  市级二类竞赛,由市有关职能部门、行业组织举办或联合企业、职业院校举办。行业组织可根据本行业实际单独举办竞赛。

  第十一条  竞赛实行主办单位负责制,联合举办的竞赛,应明确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协作单位及各自职责。

  第十二条  竞赛可以邀请公证部门公证或聘请社会监督员对竞赛过程予以监督。

  第十三条  市级一类竞赛每年至少举办1次,同一职业(工种)的竞赛可2至3年举办1次。市级二类竞赛由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自行确定竞赛的职业(工种)和时间。

  第十四条  市级一类竞赛的职业(工种)为技术要求高、覆盖面广、通用性较强的职业(工种)或新兴职业(工种)。市级二类竞赛按照行业发展需求,确定竞赛项目。

  第十五条  市级竞赛的赛题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专家编制,每一职业(工种)至少准备两套赛题,经审定后选用其中一套,比赛当日使用。

  第十六条  市级一、二类竞赛每一职业(工种)的初始参赛选手不得少于50人。如少于50人,竞赛自行取消。

  第十七条  参赛选手应符合竞赛举办单位规定的参赛年龄、技能等级等条件要求。

  第十八条  举办竞赛应具备与竞赛职业(工种)相应的经费、设备、场地和评定成绩所需的检测手段,配备熟悉本职业(工种)竞赛工作的管理人员。

  第十九条  举办竞赛应聘任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技能水平的裁判员,裁判员应在考评员或高级考评员中聘任。如竞赛项目暂无具备资格的考评员,也可在高于竞赛等级标准的专业技术或职业资格的人员中聘任。每个竞赛职业(工种)不少于3名裁判员,每次竞赛应选择来自不同单位的裁判员并实行裁判员与参赛人员回避制度。

  第二十条  市级一类竞赛前六名的选手,并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授予“深圳市技术能手”称号;市级二类竞赛前六名的选手,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主办行业部门授予“深圳市××行业技术能手”称号。市级竞赛成绩合格的选手,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参加省、国家及国际竞赛的选手,从市级竞赛的获奖选手中选派或推荐。

  第二十二条  对精心组织赛前培训、岗位练兵、竞赛选拔和积极参赛、表现突出的单位,可由竞赛主办部门颁发优秀组织奖。

  第二十三条  区、街道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竞赛,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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