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歌尔声学[-5.26% 资金 研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歌尔")现将与美国Knowles Corporation(以下简称"美商楼氏")及楼氏电子(苏州)有限公司(楼氏在中国的MEMS麦克风制造工厂,以下简称"苏州楼氏")相关诉讼情况的进展公告如下:
一、相关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与楼氏存在专利诉讼纠纷。详情请参阅公司分别于2013年6月28日、2013年7月13日、2013年8月31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歌尔声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的相关内容。
二、相关诉讼进展及判决或裁决情况
1、2013年8月29日,公司收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诉讼材料,楼氏对公司提起专利诉讼,涉及ZL200580028321.1一项中国专利。歌尔随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就原告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14年3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22201号),宣告其专利权全部无效。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歌尔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驳回楼氏起诉。
2014年4月22日,公司收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苏中知民初字第0265号],具体判定内容如下:
美商楼氏公司在本案中请求保护的ZL200580028321.1号"制造多个单独的麦克风封装的方法"发明专利权已被专利复审委员会第2220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为全部无效。美商楼氏公司基于该专利权提起的本案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对其起诉应予驳回。如美商楼氏公司就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且该决定书在行政诉讼程序中被判决撤销,美商楼氏公司可以在该行政判决生效后重新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美商楼氏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原告美商楼氏公司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歌尔声学公司、孙娜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2013年7月12日,公司收到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13)潍知初字第253、254、255、256、257号],公司起诉被告一潍坊三联家电有限公司和被告二楼氏电子(苏州)有限公司侵犯了公司CN200820187748.7、CN201020515145.2、CN201020180613.5、CN200510115448.9、CN201020001125.3等五项专利。2014年4月22日,公司收到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第256号案件下达的《民事判决书》[(2013)潍知初字256号],具体判定内容如下:
(1)被告潍坊三联家电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搭载了侵犯原告歌尔声学股份有限公司ZL200820187748.7(CN200820187748.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麦克风 ,型号为GT-I9500的三星手机产品;
(2)被告楼氏电子(苏州)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原告歌尔声学股份有限公司ZL200820187748.7(CN200820187748.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麦克风产品;
(3)被告楼氏电子(苏州)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歌尔声学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720万元;
(4)驳回原告歌尔声学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楼氏电子(苏州)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定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6,800元,由原告歌尔声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5,356元,由被告楼氏电子(苏州)有限公司负担221,444元。证据保全费1,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6,000元,由被告楼氏电子(苏州)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司在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苏州楼氏的第253、254、255、257号案件仍处于审理阶段。
截至本诉讼事项公告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