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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宁与上海凌嘉电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5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小宁。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凌嘉电子有限公司。 上诉人李小宁因与上诉人上海凌嘉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嘉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42467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11日进行了公开审理。上诉人李小宁的委托代理人、上诉人凌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李小宁于2010年11月15日进入凌嘉公司工作,从事研发工程师工作。双方签订有期限自2010年11月15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2012年4月起,凌嘉公司将李小宁派往嘉兴嘉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恩公司)工作。2012年1月至同年3月,李小宁每月基本工资为5,140.30元、奖金为500元,2012年4月至同年12月,李小宁每月基本工资为5,175.50元、奖金为500元。2013年3月10日,凌嘉公司总经理李东给李小宁发手机短信,内容为“明天开始你先不需要上班。在家考虑清楚了,写好检讨;老板安排你的份内工作必须无条件接受,这是规矩。还要和我吵!”2013年3月11日起,李小宁未再到嘉恩公司上班,亦未再到凌嘉公司工作,并从嘉恩公司搬离。 2013年3月12日,李小宁与凌嘉公司总经理李东进行了多次短信沟通,内容为: 原告:“尊敬的李总,我依照你短信的意思在家写检讨,可是我不明白,针对你在3.8号晚上和3.9号这天在无任何报酬的情况下强制安排我在新嘉联上班,我应该做怎样的检讨。”
李东:“我有说过让你白干了么”
原告:“因为在家写检讨是你的指示,那我现在是否在家带薪休假?再次确认,在家写检讨是否带薪休假,请指示。”
李东:“不带薪,你昨天已经搬走了,不再计划工作了。”
原告:“李总你好,我想你是弄错了。如果我决定离开公司,我会以邮件,电话或短信的形式向你提出申请,就像你用短信形式通知我在家写检讨一样,我们之间是有合同的,所以这些我会以正式的形式通知你,请不要误会。”
李东未予回复。 此后几天,李小宁又向凌嘉公司总经理李东发短信,表明已停职在家19天,因自己没有做违反劳动合同法的事,不知检讨应怎样写,并询问何时可以上班。李东对此亦未予回复。2013年3月29日,凌嘉公司支付了李小宁2013年3月份的工资1,427元。2013年4月9日,李小宁委托律师向凌嘉公司发出律师函,称其被临时派到嘉恩公司工作后,嘉恩公司强制其加班,且不支付加班费;2013年3月10日其向凌嘉公司及嘉恩公司提出,但凌嘉公司以其不接受加班要求为由要其停职检讨,至今仍不允许其上班,且停发了其2013年3月9日以后的工资;另外凌嘉公司2010年12月至2011年12月期间没有为其缴付“社保费用”等,现其委托律师要求凌嘉公司改正单方面强令其停职检查且停发工资的行为,同意其回凌嘉公司在上海的工作地点工作,并支付扣付的工资,缴纳“社保费用”等。凌嘉公司于次日收到李小宁上述律师函后未作回应。2013年5月29日,李小宁再次委托律师向凌嘉公司发出律师函,称因凌嘉公司对其于上月9日的发出律师函一直不予回复,也不让其上班,不支付工资,故委托律师再次发函,并鉴于凌嘉公司一直不让其上班,且拒付工资等违法行为,故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法解除与凌嘉公司的劳动合同,并请凌嘉公司为其办理退工手续,支付补偿金、2013年3月至同年5月的工资、2012年1月至2013年2月的工资差额、加班费、补缴“社保费用”差额等。2013年5月31日,凌嘉公司收到李小宁上述律师函后亦未予回应。2013年7月16日,李小宁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凌嘉公司:1、支付2013年3月至同年5月工资17,025元、2013年1月至同年2月工资差额1,100元;2、支付2012年3月25日至2013年2月28日双休日加班工资22,252元;3、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7,025元;4、按5,675元/月标准补缴2010年11月至2013年2月社会保险费差额。2013年10月18日,该会作出裁决,裁令凌嘉公司支付李小宁2013年1月至2013年2月的工资差额1,100元,对李小宁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差额的请求不予处理,并对李小宁其余请求未予支持。李小宁对此不服,提起诉讼。李小宁的原审诉请为,要求判令凌嘉公司支付其:1、拖欠的2013年3月至同年5月工资17,025元(工资5,675元/月×3个月);2、2012年3月25日至2013年3月8日期间的双休日加班工资22,252元(11个月×4天/月×8小时/天,按每月5,500元计算);3、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7,025元(工资5,675元/月×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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