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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说锐丰并不是用自已的音箱参加鸟巢投标的.(道听途说)
锐丰很好的音箱我没听到过.
到底怎么样还是未知数.
国内能登大雅之堂的音箱确实不多.
消息一出,网上一片叫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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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政府采购支持本国工业发展和自主创新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财政部制定的这《两个办法》既符合中国国情,又是当今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国人 不是总喜欢拿“国际惯例”说事吗?要我看,这是一种最应借鉴的“国际惯例”。说得直白一点,政府采购追求国产化率其实就是与世界接轨。
其实,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产品,已写进《政府采购法》。该法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同时规定只有 3种情况可以例外: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 另有规定的。可见,新出台的《两个办法》是对《政府采购法》中相关规定的细化,而且这种细化是有针对性的。
媒体曾有不少这类报道,远的不说,最新的就有“广州亚运场馆项目设备招标非进口不要”的报道。在番禺区代表组讨论会上,来自民营企 业的代表王锐祥诉苦称,自己企业自行研发的锐丰系列音响顺利通过奥运招标,成为“鸟巢”的指定音响,但却在参加亚运场馆招标时遭到了“滑铁卢”,因为不是 原装进口,他们甚至连亚运场馆招标的标书都买不到。免费捐赠都遭到拒绝(《新快报》2月20日)。政府采购“崇洋媚外”已经成为必解的倾向性问题,财政部 出台具体管理办法,既非常重要又非常必要。
关于实施《两个办法》对于支持本国工业发展和自主创新等意义自不必细说,笔者想说的是如何把这个好的办法扎扎实实地贯彻下去,尤其是对违规者如何解决监督问题。
笔者注意到,新出台的管理办法中不仅规定了应该怎么做,同时也明确了不按规定做如何处罚,而且规定得比较具体。比如,对于采购人未获得 财政部门采购进口产品核准,擅自采购进口产品的,或出具不实申请材料的行为,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人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如果提供虚假 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或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等,处以采购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 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应该说,按照这个规定执行,解决政府采购中 “崇洋媚外”限制国货的现象会有效果的。但笔者仍然心不托底,因为中国从来不缺法律、制度,而缺的是执行力和长效机制。
把这种不良现象拿到新出台的《两个办法》上说,虽然有了比较具体的罚则,从措词上看,也比较严厉。但对规定的执行谁去监督?怎么监 督?会不会出现监督不力的问题?这些疑问绝不是凭空想象的,恐怕在具体实践中会遇到。比如,在一些地方,政府采购什么货,往往不是工作人中说了算,而是部 门领导甚至政府分管部门工作的领导决定,那么,作为政府采购的业务部门能与市里领导较真,去实施严格的监督吗?更要命的是,政府采购中有些违规问题,恰恰 是政府采购部门与相关用货部门“合谋”的结果,这样如果再让财政部门去监督,能监督得了吗?最起码取证都是个问题。
所以,要切实解决问题,既需要用政策去正面引导,解决“疏”的问题,也需要强化监督措施,解决“堵”的问题。强化监督,首先要强化 对采购决策权的领导的监督,对各级领导干部强化法治教育,引导和督促其依法行政,在政府采购中严格依法办事,依法决策,认真解决政府采购中的官僚主义问 题;同时,政府采购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政务公开,把政府采购放在阳光下操作,把相关信息具体公开到每个采购项目的每个环节,接受全社会的监督。要高度重视群 众举报,及时发现并认真查处还有相关责任人。还有,要力戒形式主义和感情用事,要建立长效机制,用制度管人管事,杜绝随意性和虎头蛇尾现象,用一位网友的 话说:“一定要严格。希望将执行坚持到底”。